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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時間:2015-08-12
湘國稅函[2010]157號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
現就起征點以下納稅人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起征點以下納稅人原則上應按稅務機關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未能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務機關停止發售發票。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文件第二條(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和對象)第(一)項第2款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當月申請代開發票的經營額未超過起征點時,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屬于同一納稅人在一個月內累計代開開票金額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并計算征稅(代開發票時,系統對代開發票金額會給出提示)。
二、在當地未設置發票代開點的偏遠鄉鎮,已辦理稅務登記的起征點以下納稅人如需使用發票,可申請領購1本(10份/本)百元版裁剪發票,并按期(不超過3個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發票的使用情況。稅源管理部門進行票種審批前應進行實地調查。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起征點以下納稅人使用手工裁剪發票的檢查管理,對于當月開票收入或銷售收入超過起征點的,應按規定征稅;連續3個月開票收入或銷售收入超過起征點的,應及時按起征點以上納稅人管理。